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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到他人网络发帖的诋毁,如何维权 书出版了还要进行版权登记吗

2021年5月16日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zzscqlaw.cn/

  燕凤琴,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煜鹏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遭受到他人网络发帖的诋毁,如何维权

遭到他人网络发帖诋毁应当如何维权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咨询:

我开了一家个体餐厅,生意红火,聘请了2名厨师和3名小工。上个月,几名顾客在我的餐厅吃饭时,因上菜慢了而发生矛盾。事后没几天,某网站上出现了两篇捏造我使用地沟油、诋毁我餐厅声誉的文章,致使餐厅生意冷清。我对该不实报道进行了调查取证,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没有查清是谁干的。现在餐厅面临着生存危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厨师和小工也先后被我解雇。我应该怎样来维权呢

法律分析:

首先,该网站和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不久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网络用户的文章捏造事实、诋毁餐厅,而网站予以刊发,显然侵犯了你及其餐厅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

其次,该网站或网络用户应当承担侵权。根据规定,你除有权要求该网站停止侵害、删除网络信息、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请求给予下列赔偿: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符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赔偿财产损失。你的餐厅在他人实施侵权后,公众的信赖度降低,生意冷清,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因此而减少的经营收入,侵权人应当赔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个体工商户应当适用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本案中,他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了你及其餐厅的名誉权,给你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你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最后,你可以选择便于诉讼的管辖法院和被告。根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方便诉讼,你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包括网站和网络用户,但网络用户往往无法确定,因此在起诉时应选择网站为被告。原告起诉网站后,如果网站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可以请求法院责令网站提供能够确定的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作出是否责令的决定。在法院查清网络用户后,原告有权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

相关法条:

另外,《侵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因此,即使将网络用户追加为被告,如果网站对侵权行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书出版了还要进行版权登记吗

书出版了是否还要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但是版权的保护期限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一样的:第一种,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第二种,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第三种,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第四种,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第五种,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第六种,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第七种,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八种,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有的人会对版权登记存在一定的疑问,既然创作完成之日起版权就产生了,那为什么还要去进行版权登记呢原因如下: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作品交易后将版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对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进行登记更有必要。

2、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申请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自己的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经过这样比较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如:曲*方创作的“阿*提”美术形象,他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一行为为法院在权属认定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最后赢得了官司。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书出版之后也是需要进行版权登记的,我们在办理版权登记的时候其实并不麻烦,但是进行版权登记非常的重要,这样能够充分的保护我们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